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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不合理加班,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

来源:江西奉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_江西法律咨询服务_南昌法律咨询服务_江西律师事务所_南昌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23-07-06  作者:创始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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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文章,是《劳动者拒绝不合理加班,单位能否以此为由辞退?》,是关于劳动纠纷的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案情介绍】

王某于2005年3月到某加工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约定为计件工资。2011年11月,加工厂接到一个订单,需限期交货,于是规定职工加班,每天工作时间达12个小时。2011年11月20日,王某由于连日感冒,觉得身体吃不消,于是提出不加班,却遭到拒绝,王某一气之下,按照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第二天,公司以王某违反厂规厂纪为由,对其作出辞退决定。王某不服,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小编评析】

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很显然,该加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辞退拒绝加班的王某更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第8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在案件当中,王某不愿意在该厂继续工作,用人单位应该尊重王某的意见,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王某14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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