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清算组作为破产清算组合法吗
来源:江西奉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_江西法律咨询服务_南昌法律咨询服务_江西律师事务所_南昌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23-08-25 作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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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清算组作为破产清算组合法吗?
经法院认定为合法。强制性清盘,是指由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公司并对其进行的清算,或者由法院宣布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清算。
法院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者。企业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可以是公司的债权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公司股东。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股东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1)解散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2)清算小组虽已成立但有意拖延;
(3)非法清算有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二、强制清算的特征。
(1)申请人:债权人/股东。
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上述清算情形出现后,即意味着自清算转向强制清算,债权人若不提出清算申请,则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
(2)法院指派清算组,并在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方案。
与破产清算相比,在强制清算程序中法院介入的程度相对有限,法院在强制清算中的主要责任包括指定和替换清算小组成员、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决定是否延长清算期限、裁定结束强制清算程序。但是,应该注意到,在公司清算案件中,法院的职责不仅仅是指定完清算小组成员,而是对整个清算程序进行监督,在裁定结束后,案件才能进行审理。
(3)债务的清偿,采用磋商机制。
在公司财产的清偿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一定会进入破产程序,即,如果公司清算中出现破产原因,债权人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自行协商通过债务清偿方案,那么就不需要破产清算程序了,只有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这样可以提高结算效率,节省成本。
(4)法院裁定终止清算程序后,凭裁决办理注销手续。
人民检察院一般是公司强制清算的组织机构,其自身内部不能组成清算小组,则须经法院指定。若公司其解散逾期或未成立清算小组或成立清算小组,但公司内部清算小组成员故意拖延清算,上述情形均可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