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法务专业意见输出
来源:江西奉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_江西法律咨询服务_南昌法律咨询服务_江西律师事务所_南昌律师事务所 发表于:2023-08-31 作者: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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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知识产权争议,法务专业意见输出
2023年8月10日,客户东莞XX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某公司的《软件告知函》,声称客户未经允许使用该公司软件,要求于17日前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否则追究客户的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1日,客户找到线上法务,咨询处理对策,法务根据函件内容和实际情况建议客户先去核实是否有员工在擅自使用软件,如果有且后续公司无使用必要性则马上停止使用等,避免侵权情况继续加剧;如果没有可以不用理会。
但如确实有员工在擅自使用软件的,对方有权向客户追究侵权赔偿责任,基于目前尚不清楚对方掌握的证据充足程度,法务提供两个方案:1、暂不联系对方,如果对方真的起诉的,再根据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情况沟通调解;另如对方起诉,客户经营信息会有体现,届时对融资贷款会产生不利影响。2、现在就找对方协商,直接谈一个双方可以接受的赔偿金额;需注意对方可能会在沟通过程中取证来补足证据,一旦后续谈崩,对方也有充足的证据去起诉。
法务提供中肯和详细的建议后,客户表示“非常感谢解释的这么详细,我们内部先确认一下。有问题再及时联系你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订)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